29 坎卦

Jack 發表於

 

  閱讀古書, 2, 3, 4, 5, 6, 7, 8


䷜〈八純卦象水消息冬至〉

習坎,有孚。

【注】乾二五之坤,與离旁通,于爻觀上之二。習,重也。孚信,謂二五。

維心亨。

【注】坎為心,乾二五旁行流坤,陰陽會合,故亨。

行有尚。

【注】行謂二,尚謂五。二體震為行,動得正,故行有尚,往有功也。

【疏】

乾二至二五:此虞義也。坎离自乾坤來,乾二五之坤成坎,與离旁通。若從四陰二陽之例,則觀之上爻之二,故云于爻觀上之二。習坎,重險,故云習重也。虞謂習為常,于象義不協,故易之也。孚信,《釋詁》文。二五剛中,故孚信,謂二五。虞氏謂:水行往來,朝宗于海,不失其時,如月行天,故習坎有孚也。

坎為至故亨:此虞義也。《說卦》坎為極心,故為心。乾二五之坤成坎,坎水流坤,故旁行流坤。乾交于坤,陰陽會合,故亨也。

行謂至功也:此虞義也。行謂二,尚與上通。二上與五,故尚謂五。二體震為行,謂互震也。二失位,動得正應五,行有尚,往有功也,《彖傳》文。

初六,習坎,入于坎窞,凶。

【注】在重坎之家,故曰習坎。坎為入,坎中小穴稱窞,初以陰居下,故入于坎窞凶。

九二,坎有險,求小得。

【注】陽陷陰中,故有險。陰稱小,二據初陰,故求小得。

六三,來之坎坎,險且枕,入于坎窞,勿用。

【注】在內曰來,往來皆坎,故來之坎坎。枕止也,艮為止,三失位,乘二則險,承五隔四,故險且枕。居上坎之下,故入于坎窞勿用者,誡上也。

六四,尊酒簋,貳用缶,內約自牖,終无咎。

【注】震主祭器,故有尊簋。坎為酒,貳副也。禮有副尊,坤為缶,故貳用缶。內,入也。坎信為約,艮為牖,薦信于鬼神,奠于牖下,故內約自牖。得位承五,故无咎。

九五,坎不盈,禔既平,无咎。

【注】盈溢也,艮為止,謂水流而不盈。坎為平,艮止坤安,故禔既平。得位正中,故无咎。

上六,繫用徽纆,寘于叢棘,三歲不得,凶。

【注】繫拘也,巽為繩,坤為黑,故為徽纆。寘示也,坎為叢棘,艮為門闕。門闕之內有叢木,是天子外朝,左右九棘之象也。應在三,三體比匪人,故縛以徽纆,示于叢棘,而使公卿以下議之。害人者加明刑,任之以事。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。不得者謂不能改,而不得出獄。艮止坎獄,乾為歲,歷三爻,故三歲不得凶。

【疏】

在重至窞凶:卦名習坎,故云在重坎之家。坎為入,坎中小穴稱窞,皆虞義也。《字林》曰:「窞,坎中小坎也。」初本陰爻,而又在下,陰稱小,入于坎窞之象。失位无應,故凶也。

陽陷至小得:此虞義也。《說卦》曰:「坎陷也。」乾二之坤,二是陽陷陰中,故有險。陽大陰小,故陰稱小,初陰也,二據初陰,故求小得,謂得初。

在內至上也:在外曰往,在內曰來,易例也。言內則有外之辭,往來皆坎,故來之坎坎。人臥以枕薦首則止,故云「枕止」也。互艮,艮為止。三以陰居陽,故失位。二坎有險,故乘二則險。陸績云:「枕有閡礙之貌。」三上承五,隔于六四,故險且枕。此上虞義也。以坎接坎,三居上坎之下,故入于坎窞。《乾鑿度》:「坤三不正為小人。」小人勿用,應在上,故誡上勿用也。

震主至無咎:此虞義也。《序卦》曰:「主器者莫若長子。」謂主祭器,故震主祭器。尊、簋、缶皆祭器也。祭尚玄水,坎水為酒,貳副也。注酒于尊中曰副。《周禮.酒正》云:「大祭三貳,中祭再貳,小祭壹貳。」鄭彼注云:「貳,副益之也。」《弟子職》曰:「周旋而貳」,故云「禮有副尊」。坤器為缶,義見比卦。坎為入,入內同物,故云內入也。坎為信,約者約信也,故坎信為約。虞以四陰小,故約非其義,故易之也。隱三年,《春秋傳》曰:「茍有明信,澗谿沼沚之芼,蘋蘩薀藻之菜,可薦于鬼神。」是薦信于鬼神之事。坤為鬼,乾為神也。《詩.采蘋》曰:「于以奠之?宗室牖下。」《毛傳》云:「奠于牖下」,是內約自牖之義也。四得位,上承九五,故有是象而無咎也。

盈溢至无咎:此虞義也。水泛溢為盈,故云盈溢也。體坎,互艮,坎流艮止,故流而不盈。水性平,故坎為平。京房、許慎皆云:禔安也。坤卦辭云:「安貞吉」,故艮止、坤安,既安且平,水之德也。五得位,得中,故其象雖不盈而有安平之德,為无咎也。 繫拘至得凶:此鄭、虞、九家義也。隨上六曰:「拘繫之」,故云「繫拘」也。巽為繩,觀巽也。坤為黑,《說卦》文。虞云:「徽纆,黑索也。」巽繩、坤黑,故云徽纆。示寘也者,《詩.鹿鳴》曰:「示我周行。」鄭箋云:「示當為寘。」《禮記.中庸》曰:「治國其如示諸掌乎。」鄭注云:「示讀如寘之河之干之寘。」,是示、寘、置三字同物,故劉表、張璠或作示,或作置也。坎為叢棘,九家《說卦》文。艮為門闕,《說卦》文。《周禮.秋官》:「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,左九棘,孤卿、大夫位焉;右九棘,公侯、伯子男位焉。」外朝在臯門之內,故云「門闕之內有叢木」,是天子外朝,左右九棘之象也。朝士又云:「左嘉石,平罷民焉;右肺石,達窮民焉。」鄭氏謂:「罷民,邪惡之民也。」上應在三,二動三,體比匪人,有邪惡之罪,故縛以徽纆,示于叢棘。鄭氏謂:「外朝者,所以詢事之處,故使公卿以下議之。」劉表亦云:「眾議于九棘之下也。」害人者加明刑,已下至下罪一年而舍,皆〈秋官〉司圜文也。鄭彼注云:「明刑,書其罪惡于大方版,著其背,任之以事,若今時罰作,舍釋之也。」司圜又云:「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,殺。」故不得者,謂不能改而不得出獄。艮止,坎獄,言「止于獄」也。乾為天,天數十二,歲有十二月,故乾為歲。二之上,歷三爻,為三歲。三歲不改,則不得出獄。出獄則殺,故凶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