䷔〈巽宮五世卦,消息十月〉
噬嗑,亨。利用獄。
【注】否五之初,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五之初,剛柔交,故亨。坎為獄,艮為手,离為明,四以不正而係于獄,上當之三蔽四,成豐,折獄致刑,故利用獄。坤為用也。
【疏】
卦自否來,九五之坤初,二陽四陰,外實中虛,頤象也。九四以不正問之,象頤中有物,《彖傳》曰:「頤中有物曰噬嗑。」物謂四也。噬,囓也。囓而合之,故曰噬嗑。乾剛坤柔,乾五之坤初,坤初之乾五,剛柔交,故亨也。九家《說卦》曰:坎為律為叢棘,叢棘獄也,故坎為獄。折獄從手,故艮為手。离為日,故為明。四體坎以陽居陰,而在坎中,故係于獄。蔽,斷也。虞注豐《彖》曰:「豐三從噬嗑上來,之三折四于坎獄中而成豐,故君子以折獄致刑,噬嗑所謂利用獄者,此卦之謂。是虞合兩卦以發明折獄之義。坤為器,故為用,此兼虞義也。
初九,屨校滅止,无咎。
【注】屨,貫。校,械。止,足也。坎為械,初為止。坤初消陽,五來滅初,故屨校滅止。震懼致福,故无咎。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【注】膚,脅革肉。艮為膚,為鼻。二无應于上,滅坎水中而乘初剛,故噬膚滅鼻。得正多譽,故无咎。
六三,噬㫺肉遇毒,小吝无咎。
【注】三在膚裏,故稱肉。离日熯之為㫺,坎為毒,應在上,故噬㫺肉遇毒。失位承四,故小吝。與上易位,利用獄成豐,故无咎。荀氏以㫺肉謂四也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【注】肉有骨謂之胏,乾為金,离為矢,四惡人在坎獄中,上之三折四,故噬乾胏得金矢。艱,險。貞,正也。坎為險,四失位,變之正,故利艱貞吉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无咎。
【注】陰稱肉,位當离日中烈,故乾肉也。黃,中。厲,危也。變而得正,故无咎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【注】為五所何,故曰何校。五體坎為耳,上據坎,故何校滅耳。上以不正,陰終消陽,故凶。
【疏】
屨貫至无咎:干寶注云:「屨,校;貫,械也。以械為屨,故曰屨校。漢謂之貫械,《後漢書.李固傳》云:「渤海王調貫械上書」是也。止與趾同,故云足。以械為屨,足沒械下,故云滅止。九家《說卦》曰:「坎為桎梏。」故為校,校即械也。伏義始作八卦,近取諸身,故此卦之義,初為止,五為耳,卦本否也,故坤初消陽,乾五之初,是滅初。五來滅初,體震,震《彖傳》曰:「震來虩虩,恐致福也。」震為徴,小徴大誡,故无咎。
膚脅至无咎:爻辭曰膚,曰㫺肉,曰乾胏,曰乾肉,故知膚為脅革肉。案:《少牢饋食禮》曰:「雍人倫膚九,實于一鼎。」又云:「膚九而俎,亦橫載,革順。」是也。艮為膚為鼻,九家《說卦》文。二五皆陰,故云无應。體艮而在坎下,故云滅坎水中。又乘初剛噬膚滅鼻之象也。以陰居二,二多譽,故云得正多譽而无咎也。
三在至四也:此虞義也。三體艮,艮為膚,三在膚裏,謂肉在膚理,故稱肉也。《說文》曰:「㫺,乾肉也。從殘肉,日以晞之。」馬氏曰:「晞于陽而煬于火曰㫺肉。」故云离日熯之為㫺。坎為多眚,故為毒。《周語》單子曰:「厚味實腊毒。」腊,籕文㫺。肉久稱㫺,味厚者為毒。久故噬㫺肉遇毒。《乾鑿度》曰:「陰陽失位,皆為不正。其應實而有之,皆失義。」鄭注云:「陰有陽應,陽有陰應,實者也。既非其應,設使得而有之,皆為非義而得也。」三陰上陽,此失義之應。上辠大惡極,而三遇之,是遇毒也。四亦不正,而三承之,故小吝。上來之三,是易位也。折四成豐,明罰飭法,故无咎也。荀氏以㫺肉謂四者,謂三噬四,法當遇罪,故遇毒。義亦通也。
肉有至貞吉:肉有骨謂之胏,馬義也。离又為乾卦,故云乾胏。乾為金,《說卦》文。离為矢,馬王虞義也。《周禮》大司寇:「禁民訟入束矢,禁民獄入鈎金*。」矢取其直,不直者入束矢。金能見情,无情者入鈎金。四离火,惡人而體坎,故在坎獄中,而不服罪,若噬有骨之乾胏。上來之三,折四成豐,故得金矢。四以陽居陰,故失位,无應于下而弇于五,故利艱貞吉也。
*鈎金:當作「鈞金」。
陰稱至无咎:五陰也,故陰稱肉。五正离位,故云位當离日中烈為乾肉也。五陰居中,故為黃。位不當,故厲。變而得正,故无咎。《象》曰:「得當也。」此兼虞義。
為五至故凶:何讀為荷,上據五,故為五所何,曰何校,此荀義也。上為首,故五為耳。又體坎,坎亦為耳,荀氏謂:「據五滅坎,故何校滅耳也。」卦本否也,五上不正,无德以休之。滅坎體剝,陰終消陽,惡積而不可弇,罪大而不可解,故凶。魏河南尹李勝以屨校滅趾為去足刖刑,若然,何校滅耳為大辟之刑,義或然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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