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易口義》21. 噬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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噬嗑

䷔〈震下離上〉噬嗑

噬嗑,亨。利用獄。

【義曰】按《序卦》云:「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」蓋人以大才大德,為天下之觀法,使天下合心而歸之也。然則此卦自頤而得頤者,上艮下震,二陽居外,四陰在其內,是其所養之道也。今噬嗑即是九四矣,一陽居三陰之中,如剛梗之物,在于頤中,必待噬而齧之,然後可得其合。故若朝廷之上,朋友之中,閨門之內,有一小人間廁其間,則為君子良民之害。故必須刑罰竄殛之,則君子之道得以行,良民之志得以伸,心氣和同,上下協合,所以大通也。故曰噬嗑亨也。利用獄者,上體離為明,下體震為動為威。夫刑獄之事,巧詐百端,情偽萬狀,至幽至隱而難察者也。必得威明之人,施剛斷之才以制之,則姦偽可以刑服,強梗可以放逐,而君子之道得行,上下之志和合也。

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【義曰】頤中有物曰噬嗑者,夫剛梗之物,在于頤中,是為口頰之患,噬齧之然後得合也。噬嗑而亨者,小人為君子良民之害,必須刑戮之,則上下之志合而大通也。剛柔分者,離,陰也,為柔為明。震,陽也,為剛為威。以威剛至明而用刑,則君子小人分而无間廁也。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者,夫有剛威之才,而不能明察,則暴而傷于物。有明察之才,而不能剛威,則柔懦而不能立事。是必威明兼濟,則事无不立也。今噬嗑之卦,動而且明,雷電相合而和同,故其道光顯而章著也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者,此指六五而言也。六五以柔順之道,履得其中,而居至尊之位。夫以柔而居至尊,所行不得其位,所處不當其位,然猶以居離明之中,其性至明,故利用于刑獄之事也。何則?夫獄之情,至深至隱,其間姦偽利害,出于萬狀,故非至明之君子,則不能斷制其事。今六五所處雖不得正,然以其居離卦之中,是其性至明,故利用于獄也。

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。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
【義曰】震為雷,故有威。離為火,故有明。有威有明,能辨小人之情,用刑以去之,此噬嗑之象也。先王以明罰勅法者,言先王當有威明之德,有善必賞,有惡必刑,所以明示其罰,而正勅其法也。

初九,履校滅趾,无咎。《象》曰:履校滅趾,不行也。

【義曰】履校者,以木械桎其足之謂也。滅,沒也。趾,足趾也。初九居噬嗑之初,是被刑之輕者也。其罪惡未至于大,故但校滅其趾而已。夫聖人之視民也,如父母之于赤子,雖有罪,豈忍加之刑戮哉。蓋慮罪小之時,不為之懲戒,則必至于大惡。故當此罪小之時,加以木械桎其足趾,使其惡之不能行也。故繫辭曰,小人不恥不仁,不畏不義,不見利不勸,不威不懲。小懲而大誡,此小人之福也。言小人不仁不義,見利則勸,恃威則懲,此所以為小人之福也。《象》曰,履校滅趾,不行也者,言其當罪小之時,用校以滅其趾,使知其罪雖小,不可為而不行也。
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【義曰】膚者,柔脆易嚙之物。滅鼻者,用刑之深也。六二以陰居陰,又處下卦之中,是得正且中也。以此中正之道,用刑至當,如嚙其柔脆之膚,言其易而民服也。然下乘初九之剛,故用刑大過,至于滅鼻之深。然以居中履正,用刑至當,雖滅鼻而過于深察,是亦无咎也。《象》曰噬膚滅鼻,乘剛也者,夫初九者,過惡之小人,已乘于上,當用刑以懲之,所以至于滅鼻之深。然非專尚深刻,蓋以乘初九之剛故也。
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【義曰】腊肉者,全乾之謂也。六三居下卦之極,是為不中。以陰居陽,是為不正。凡用刑之道,有諸己然後可以求諸人,无諸己則不可責于人也。今六三以不中不正之行,而刑人之過,則人无有服從之者,故若噬腊肉之難也。民心既不從,怨懟既已結,故非但不能刑人,將反招其害也,故曰噬腊肉遇毒也。小吝无咎者,言六三以不正不中,而為人之見害,故小有所吝。然而居震動之上,以柔順之質,而應于上九剛明之人,則能辨民之邪正,察獄之情偽,是雖始有小吝,終亦自然无咎。
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《象》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【義曰】乾胏者,肉之帶骨者也。因有骨而乾,愈于噬腊肉之難也。夫君子處得高位,而進輔于君,以幹天下之事者,必有中正之德。德既中正,則刑一人而天下服其罪,賞一人而天下勸其善。今九四處上卦之初,是不中也。以陽居陰,是不正也。以不中不正之道而刑于人,則甚于噬腊肉之難也。金,剛也。矢,直也。九四履文明之始,其體剛,剛則果于行事,明則辨于邪正,雖非中正,猶有剛明,故所行无不得其直。然四本以不中不正,故當憂民之所不服,慮惡之所不懲,艱難其心,退有所懼,而守之以正,則可以責于人而人服之,故獲其吉也。《象》曰利艱貞吉,未光也者,蓋由艱難守正而後得吉,是道未光大也。
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无咎。《象》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【義曰】噬乾肉者,易于乾胏,而難于噬膚也。六五以文柔處其至尊,所行所為,皆合于道,无過无不及,以此主刑賞之柄,握生殺之權,宜矣。得黃金者,黃,中之色也。金者,剛之物也。夫斷天下之獄,必有中正剛明之德可也。六五雖少失于正,然以有離明之質,行得中道,而能用刑者也。貞厲无咎者,言六五處至尊之位,有文明之德,然用刑雖少失于正,而人有不服。今若堅守其正,而常若危厲,則无咎矣。《象》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者,言六五能守其正,常若危厲,則所行所為,无不當也。
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【義曰】上九居卦之極,罪之大者也。何校滅耳,刑之深者也。夫君子之人,有善必勸,勸之不已,則小善至于大善,以至愚者必賢,賢者必聖也。小人則有惡不悛,以至積小惡至于大惡,由小罪至于大罪也。今上九過惡之小人,罪之至深者也。夫小人之為惡,雖日有聖人之教化聞于耳,而不知遷善。雖有聖人之刑罪將及于身,而不知改過。以至積罪至大,長惡不悛,君子雖欲愛之,不可得也。故此所以被刑之深,校加于首,而滅沒其耳,凶禍所以及之也。故繫辭云,善不積不足以成名,惡不積不足以滅身。小人以小善為无益而弗為也,以小惡為无傷而弗去也,故惡積而不可揜,罪大而不可解。夫人之耳,聽必聰也。人之目,視必明也。小人之耳非聵也,目非瞽也,日聞聖賢之教化,而不能飭身歸善,以至陷于刑戮。蓋積惡之久,而不知罪之深,是聰不能自明也。